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夫甲○○聲請人即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就其所涉詐欺案件於本院訊問時已坦白承認,顯有悔悟之心,且其與聲請人甲○○育有二名幼女(見卷附戶籍資料),負有照顧幼女之義務,其逃亡之可能性當屬低微,因之,本院認為若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輔以此強制措施,即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