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月春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月春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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