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盈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登弘
訴訟代理人 童鈺雯
被 告 銓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俊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整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