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甲○○○○○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馬榮祥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