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30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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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0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受文者:天主教聖功醫院主旨:煩請查明左列事項,並檢具相關病歷資料惠覆。
一、貴院病患甲○○五十0000號,住高雄市○因何病症前往貴院應診?
二、貴院出具該病患之診斷尺側手指麻痺)」係何原造成?
三、若前者係因外力造成,則為大?
四、該病患之傷勢現情形如何說明:本院審理九十年易字第四三○一號傷害案件有前開必要。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派出所主旨:煩請將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晚上丙○○、乙○○、甲○○等人於高雄市○○
區○○○路○○○號前發生爭執,經雙方向貴所報案,由貴所受理登載於員警值班工作記錄簿之相關資料及貴所處理情形之資料惠覆。
說明:本院審理九十年易字第四三○一號傷害案件有前開必要。
受文者:高雄榮民總醫院主旨:煩請查明左列事項,並檢具相關病歷資料惠覆。
一、貴院病患甲○○(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六八之一號,病歷號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五月十六日間曾前往貴院診治,其係因何病症前往貴院應診?
二、貴院出具該病患之診斷證明書上記載「左手無名指、小指麻木,左側肘關節以下尺神經嚴重萎縮、退化」,此情形係何原因造成?是因本身身體之疾病,抑或由於外力傷害造成?
三、若前者係因外力造成,則係以徒手傷害,抑或其他工具造成之傷害之可能性為大?
四、該病患之傷勢現情形如何?依其目前傷勢日後有無不能回復或難以治療之情形?說明:本院審理九十年易字第四三○一號傷害案件有前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