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上訴人高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永璱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為貳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