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5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5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