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八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送達代收人 蔣文進 法定代理人 曹士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