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