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