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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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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