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蔡憲德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蔡憲德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