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兼右四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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