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寬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寬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寬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寬瑞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㈡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4月、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共2罪)、2月、
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駁回上訴確定;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5
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2號駁回上訴確定;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上開㈠、㈢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87號裁定均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上開㈤、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9月19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2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8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