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陳家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
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