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陳家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
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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