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