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45號
原   告  劉昱廷
被   告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鵬晰
被   告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