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莫家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
壹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