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訴訟代理人  陳泱榕
被   告  徐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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