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吳晋漢
孫郁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孫旺圻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日106年度港簡字第10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0,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