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胡筑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下午2時37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