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12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林吳淑卿 被告 賴水生 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