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告 高德友 被告王火
林李專余金樹 余添丁 余金宗林德 黃文村 童萬興 戴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建物與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等給付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6,476元【計算式:5800×(53.42+58.73+80.27+78.2+81.12+74.7+
84.76+87.72+181.62+213.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