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林裕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漢燊林采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56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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