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溫啟全 被告 曾啟祥
溫東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依遺囑分割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 溫樹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而原告依遺囑可分得291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7,800元(計算式:5800x291=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