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林香津
賴水生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賴清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簽名蓋印,請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