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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