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右原告與被告甲○○聯合律師事務所(OREILLY,COLLINS&DANKO)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肆元柒角,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