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三萬元沒入,本院審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九九號乙○○執行卷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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