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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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六0號
原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吳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肆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