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0七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代理人 林憲龍 相對人振碩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壹拾萬叁仟叁佰貳拾柒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