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華南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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