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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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0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ETAMINE壹瓶(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扣案粉劑經檢驗有KETAMINE成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七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而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且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