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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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七0九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振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廖福祥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合建保證金、補貼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一八○號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詢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