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臻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麒 右原告與被告宏星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