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榮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民國一○五年九月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