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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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傑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1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傑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傑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係在同一年所犯罪質雷同之相同罪名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李傑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08日-107年│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4日│││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20號│偵字第479號│第8894、9657號│├───┬────┼──────────┼──────────┼──────────┤││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9月11日│108年09月27日│108年09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2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05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03月08日│107年03月07日│││││107年03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90號│偵字第1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108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判決│109年01月06日│109年01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