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偉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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