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聲請人 張睿航 相對人 王祐敏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264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5月16日│10,000元│未載│108年5月16日│CH556170││├──┼───────────┼─────────┼───────────┼───────────┼────────┼──┤│002│108年5月30日│10,000元│未載│108年5月30日│CH556171││├──┼───────────┼─────────┼───────────┼───────────┼────────┼──┤│003│108年6月13日│10,000元│未載│108年6月13日│CH556172││├──┼───────────┼─────────┼───────────┼───────────┼────────┼──┤│004│108年6月27日│10,000元│未載│108年6月27日│CH556173││├──┼───────────┼─────────┼───────────┼───────────┼────────┼──┤│005│108年7月11日│10,000元│未載│108年7月11日│CH556174││├──┼───────────┼─────────┼───────────┼───────────┼────────┼──┤│006│108年7月25日│10,000元│未載│108年7月25日│CH556175││├──┼───────────┼─────────┼───────────┼───────────┼────────┼──┤│007│108年8月8日│10,000元│未載│108年8月8日│CH397801││├──┼───────────┼─────────┼───────────┼───────────┼────────┼──┤│008│108年8月22日│10,000元│未載│108年8月22日│CH397802││├──┼───────────┼─────────┼───────────┼───────────┼────────┼──┤│009│108年9月5日│10,000元│未載│108年9月5日│CH397803││├──┼───────────┼─────────┼───────────┼───────────┼────────┼──┤│010│108年9月19日│10,000元│未載│108年9月19日│CH397804││├──┼───────────┼─────────┼───────────┼───────────┼────────┼──┤│011│108年10月3日│10,000元│未載│108年10月3日│CH397805││├──┼───────────┼─────────┼───────────┼───────────┼────────┼──┤│012│108年10月17日│10,000元│未載│108年10月17日│CH397806││├──┼───────────┼─────────┼───────────┼───────────┼────────┼──┤│013│108年10月31日│10,000元│未載│108年10月31日│CH397807││├──┼───────────┼─────────┼───────────┼───────────┼────────┼──┤│014│108年11月14日│10,000元│未載│108年11月14日│CH397808││├──┼───────────┼─────────┼───────────┼───────────┼────────┼──┤│015│108年11月28日│10,000元│未載│108年11月28日│CH397809││├──┼───────────┼─────────┼───────────┼───────────┼────────┼──┤│016│108年12月12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2日│CH397810││├──┼───────────┼─────────┼───────────┼───────────┼────────┼──┤│017│108年12月26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26日│CH397811││├──┼───────────┼─────────┼───────────┼───────────┼────────┼──┤│018│109年1月9日│10,000元│未載│109年1月9日│CH397813││├──┼───────────┼─────────┼───────────┼───────────┼────────┼──┤│019│109年1月23日│10,000元│未載│109年1月23日│CH397814││└──┴───────────┴─────────┴───────────┴───────────┴────────┴──┘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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