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李志忠 被告 王少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5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