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許立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佩綺 華南銀行竹東分行110年8月31日54,500元R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