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思豪有限公司甲○○│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玖仟元│TA二九二三五八│││││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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