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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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吳文鈴 被告 吳明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共有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上(合稱系爭土地),面積農地1,000坪、建地500坪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共有人。既係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為全體共有人請求返還之面積計算為宜,並非以原告應有部分土地而為計算。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農地1,000坪、建地500坪,雖未區別該地上物分別有若干面積坐落於系爭土地上,然依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示,系爭899與900地號二筆土地之地目為旱和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故本件農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9,000元【計算式:3,305㎡(約1,000坪)×1,800元=5,949,000元】;又被告應將建地500坪之地上物拆除,則依上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示,系爭891地號土地,地目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400元計算,則本件建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26,200元【計算式:1,653㎡(約500坪)×5,400元/㎡)=8,926,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875,200元【計算式:5,949,000元+8,926,200元=14,87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