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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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17號聲請人 李佳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96846-8│1│10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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