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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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新基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