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409號聲請人 王勝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欽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提示日。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