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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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珮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