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892號聲請人 徐明鴻 (即 徐雲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