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鍾龍瑱 即 鍾蔚萱
相 對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後,本院103年度
司執字第2433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沙簡
字第155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
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
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103年度司執字第2433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沙簡字第155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