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代 理 人 湯乃樺
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珮倫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廖珮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訂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下
午3時1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
,未繳則駁回起訴及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